四川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民营科技企业依法参与对外贸易洽谈和技术交流,可自行选择外贸代理机构;经依法批准,可在国外、境外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或在国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销售网点;对出口创汇额达到国家规定数额的,经依法批准,可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