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六章 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第四十八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的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