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章 城市供水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第四十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供水、用水和二次供水标准合同文本,并向社会公布。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未签订供用水合同的用户,城市供水企业不得供水。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