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章 城市供水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城市供水企业的净水、水泵运行、水质检验、管道维修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经健康体检合格,并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