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章 城市供水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城市供水应当由国有资产控股经营,实行政府特许经营制度。境外投资者并购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审查。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