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城市供水应当由国有资产控股经营,实行政府特许经营制度。

境外投资者并购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审查。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