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科普工作规划、指导协调开展科普工作。市(州)、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拟定本地区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动科普工作发展。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