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森林采伐更新必须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