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森林采伐更新管理条例/第三章 采伐作业与更新第二十条已修改皆伐、更新采伐、低产林改造采伐的迹地,应在当年或翌年春天完成更新造林,更新的面积不得小于采伐面积。皆伐迹地人工更新面积不得少于更新总面积的70%。立地条件好,具备天然更新条件并能达到更新标准的,经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相应减少皆伐迹地人工更新面积的比例。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