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林木采伐后,发证部门应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项目组织检查验收,核实材积打印,并在采伐许可证上签署检查验收意见。

国有林场、林业工作站应建立林木采伐台账,定期上报自治县(区)林业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