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收回;占用土地并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无偿拆除或没收所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