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需要编制城市规划的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编制工作。承担编制城市规划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收费。属于城市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由政府财政部门专项列支;其他部门或单位委托编制的城市规划,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