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中心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依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自治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其他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

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南芬区的详细规划,应分别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