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编制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心市区应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一)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和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布置,城市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二)城市分区规划包括: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原则规定各分区内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安排;

(三)城市详细规划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体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