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对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和个人,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限期拆除非法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耕种条件,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因污染基本农田造成作物减产、绝收或质量变坏的,由排放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者按毁坏耕地处理。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开矿、采石、挖土、取沙、淘金、堆放固体废弃物以及其他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耕地条件,并处占用基本农田保护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