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所有村镇都应当制定规划,并按批准的规划实施。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协调。编制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还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

村镇规划的具体编制办法,依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村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指导。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