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一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二)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三)检举、控告、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成绩显著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