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第二十八条有效承担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所核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严禁无证或越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村民修建住宅,除二层以上的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外,其他住宅,应当有相应的技术人员或技术工匠指导。承担村镇其他建筑施工的技术工匠,应当对施工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