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未知(-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工作,其所属的航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港口、渡口、航道、水路运输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船舶、浮动设施的检验与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