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未知(-1)

长度小于五米的机动船和电瓶船申请检验的,应当向设区的市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检验申请书;

(二)船舶出厂合格证或者质量证明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