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船舶、浮动设施与船员第十一条未知(-1)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应当持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和技术资料,到设区的市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登记,但长度小于五米的非机动船除外。船舶、浮动设施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其所有人应当持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船舶、浮动设施灭失、失踪的,其所有人应当到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