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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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应当持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和技术资料,到设区的市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登记,但长度小于五米的非机动船除外。

船舶、浮动设施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其所有人应当持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船舶、浮动设施灭失、失踪的,其所有人应当到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