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未知(-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从重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基本农田的;(二)采取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三)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多占基本农田的;(四)擅自改变批准用地位置或者四至范围,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