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未知(-1)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山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从重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