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并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需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财政、审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