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废止

当事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处5000元罚款。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处5000元罚款;属生育第二个子女及以上的,按照多生育子女处理,相应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明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证明,并对当事人处5000元罚款;造成违法生育的,按照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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