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废止当事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处5000元罚款。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处5000元罚款;属生育第二个子女及以上的,按照多生育子女处理,相应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明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证明,并对当事人处5000元罚款;造成违法生育的,按照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