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考核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对因没有完成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责任指标,年度考核被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的单位,应当实行一票否决。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得享受托幼补助和困难补助;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劳动模范或者优秀公务员,不得晋职晋级;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