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房屋的出租(借)人处2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