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双方各处500元罚款:(一)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二)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生育的;(三)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早期拒不终止妊娠的。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