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经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组织按照规定程序鉴定确认,育龄夫妻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精神病、先天智能残疾和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疾病的,应由法定监护人或者当地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负责落实其长效节育或者绝育措施。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自觉早期终止妊娠。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