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九条已废止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离婚后又复婚的夫妻,不适用上述规定。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夫妻按政策已生育两个子女的,经自治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鉴定确认均为病残儿,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