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离婚后又复婚的夫妻,不适用上述规定。

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按政策已生育两个子女的,经自治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鉴定确认均为病残儿,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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