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用人单位或者房屋的出租(借)人应当查验成年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孕妇的生育证明。对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生育证明的,应当告知其补办,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规定怀孕的,应当协助落实终止妊娠措施。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