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以及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及时向所在地同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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