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老年人可以享受下列优待:

(一)乘坐公路、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工具优先买票、托运行李、进出站(港);

(二)进行婚姻登记免收工本费;

(三)就医挂号、治疗、取药优先;

(四)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优先获得法律援助。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