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第四章 社会优待第三十条已修改老年人可以享受下列优待:(一)乘坐公路、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工具优先买票、托运行李、进出站(港);(二)进行婚姻登记免收工本费;(三)就医挂号、治疗、取药优先;(四)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优先获得法律援助。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