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民献血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未知(-1)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开展献血的宣传教育;(二)拟定年度献血计划并督促实施;(三)制定献血、采血、供血、用血的管理制度;(四)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设置规划,负责血站的建设,对血站的业务、财务等情况实施监督;(五)监督管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和应急采血;(六)监督血液质量;(七)依法实施处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