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未知(-1)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本条例;

(二)制定并下达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计划;

(三)统一规划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献血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