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未知(-1)

公民无偿献血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发给无偿献血证书。无偿献血证书是献血公民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和奖励的凭据,不得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

公民无偿献血后,所在单位或者血站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鼓励。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