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未知(-1)

设置血站必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执业规定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血站执业许可证》或者《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血站的执业资格进行年度审验。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