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民献血条例/第二章 血站第十六条未知(-1)设置血站必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执业规定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血站执业许可证》或者《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血站的执业资格进行年度审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