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防雷减灾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全市防雷减灾工作,并且负责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等未设气象主管机构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其他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