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防雷减灾办法/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已废止本办法有关名词的含义为:(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二)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灾害调查、评估鉴定等;(三)防雷装置:是指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