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防雷装置由受检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机构检测完毕,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且及时送交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主管机构对检测情况应当进行抽测,抽测不合格的,应当督促受检单位限期维修合格。

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防雷检测收费的项目、标准,以及监督电话。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