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防雷减灾办法/第三章 防雷工程第十五条已废止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根据《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修改后,重新申请。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进行施工,设计图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审。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