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九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一)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二)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灭失的;(三)登记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登记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6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