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已修改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权属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自改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变更登记,更换土地证书。土地权属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6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