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6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