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擅自划拨应当有偿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其批准划拨的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用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6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