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公安、法院、监察、计划、银行、工商、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6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