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和完善土地监督检查机构,配备合格的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办案设备。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6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