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全省的土地依法划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国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划拨的除外。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6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