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全省的土地依法划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国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划拨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