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根据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基本农田保护实行目标管理,建立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并由上级人民政府定期进行检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