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根据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基本农田保护实行目标管理,建立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并由上级人民政府定期进行检查。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6日